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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四方面注重刑附民案调解

  发布时间:2009-05-08 08:00:04


        近年来,宁陵县人民法院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每一环节,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推陈出新。刑附民的调解结案率80%以上,没有因民事赔偿的处理引发缠诉、缠访、上访、申诉及群体事件,有效地化解了涉案民事纠纷。

        一是调前全面了解刑附民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及诉讼心理。诉讼心理主要摸清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预期目的。做到调前心中有数。

        二是积极联系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当事人的亲朋参与调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坐在一起调解他们往往都比较冲动,调解收获甚微,而其亲朋则能理智地代表双方进行“谈判”,从而达到调解目的,案结事了。

        三是进行实质性调解有的放矢,注意把握语言尺度,辩法析理,调而有度。刑附民民事赔偿的产生基于被告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较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有更强的对抗性,法官调解时用语把握尺度显得尤为关键。为此宁都法院刑庭制定了调解用语“十不准”,如不准使用“必须、一定要”等强制性字眼、不准使用“到底调不调”胁迫性词语、不准使用“随你便”等暧昧用语。有充分赔付能力的被告人还往往提出以足赔或多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换取自由,这要求法官调而有度,在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实现当事人的意愿。

        四是注重调解实效,杜绝不利于执行的调解协议的产生,不达成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的协议,因为这种调解被告方往往会翻悔,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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