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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务事弟用匕首扎兄 妥处理陪审团参与定刑

  发布时间:2010-07-23 17:00:0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大哥因家务事找父母胡闹,三弟制止时将大哥伤害致死。7月23日,在人民陪审团参与下,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兄弟相残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河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金河(男,43岁)与被害人刘克正系同胞兄弟关系,被害人刘克正排行老大,被告人刘金河排行老三。刘克正因为对父母处理家务事有意见经常借酒发泄。1991年1月30日,由于被告人刘金河刚刚结婚,其父母购买了酒菜,准备第二天为三儿媳回门请客吃饭。当晚被害人刘克正酒后来到父母的院内,将其父母准备待客的东西撒落一地,在其父母对其劝阻期间,刘克正手持菜刀对父母进行威胁。被告人刘金河听说后赶到父母院内,看到其兄刘克正在用刀威胁父母,便上前与刘克正理论并厮打,后被邻居劝开。邻居劝解让刘克正回家,刘克正坚决不走,在邻居要求下,两人在父母屋内调解。期间被告人刘金河拿起酒瓶砸刘克正,未能砸住刘克正,但是伤住了刘克正的妻子赵某,由此刘金河和刘克正又引起厮打,厮打中,刘金河用匕首将刘克正左股动脉扎破,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金河当时外逃,2010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害人刘克正死亡时没有子女,案发以后其妻子已经改嫁,父亲已经去世。

        睢县法院经随机抽取确定了来自睢县城乡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了该案的审理,9名陪审团成员经庭前走访有关群众及参与开庭审理,在休庭后召开会议,就案件的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逐人发言,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被告人刘金河在制止哥哥刘克正闹事期间,不采取正当的方式方法,而实施故意伤害的手段,造成哥哥刘克正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本案的发生,哥哥刘克正存在重大过错,因为家务事争执,造成哥哥死亡的结果,并非是弟弟的真实愿望。案发以前,被告人刘金河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以后20年的逃亡生活,其并无实施新的犯罪,说明其属于特除情况下的偶尔犯罪,通过惩治、教育以后完全可以彻底悔改,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加之陪审团成员走访时被告人母亲和其他近亲属以及所在村委的群众均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金河从轻予以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的处罚。

        法院参考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金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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