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妻子张某诉称自己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一审驳回了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原告张某(女)和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9月,两人生育一女儿,2010年2月,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张某以刘某经常殴打自己,致使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了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虽然两人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两人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和睦家庭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