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办案是人民法院一项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审判方式,其便民性、优越性、高效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和谐、民生、服务的前提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可见巡回办案开展的好坏,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将成为衡量司法为民的重要尺度。
巡回办案是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其典型代表就是马锡伍审判方式。巡回办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此,笔者现就巡回办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一、应合理确定巡回办案案件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能并非同属一村、一乡。这样的案件如果选择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开庭,而另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所花费的成本高于其到法院(庭)参加诉讼的成本,那么实际上是在减轻一方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最终达不到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同时还可能使得不到方便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影响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性。如当事人不在同一地,但因案件需要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做宣传教育或因一方当事人年老、残疾等客观原因需巡回办案的,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另外,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相当尖锐、涉及面广、可能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的案件,笔者认为也不适宜巡回办案。
二、应当提高一次开庭率和当庭裁判率。有条件的可以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让当事人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纠纷。提高一次开庭率和当庭裁判率,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还可以降低办案成本,有效的避免当事人虽可就近参加庭审但还需到法院(庭)领取裁判文书的尴尬,从而无法完全实现便民的目的,使巡回办案流于形式。如再次巡回或送达的话,无疑将增加办案成本。当然,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需在物质装备加强保障,如巡回法庭需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当庭制作裁判文书的必备设备。
三、法官应固定负责审理一定区域的案件。巡回办案要求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如某一法官长期在一相对固定的区域办案,容易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容易与当地的群众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能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巡回办案需要当地有关组织、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如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加强法官与这些组织、人员的合作,能够增强相互了解,熟悉工作方法,配合更易达成默契,更好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总之,人民群众能否从巡回办案中得到真正的便利和实惠,是否取得社会的认可,是衡量巡回办案便民举措开展好坏的标准。同时,在当前审判资源和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能否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用更少的人、财、物力办理更多更好的案件,也是衡量巡回办案质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