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0年7月26日,宁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少年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康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安康1993年9月27日出生,现年16周岁。201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安康在宁陵县城关镇金昌饭店用餐后,见经理马某某住室内无人,顺手盗走玉石手镯一对、白金佛像一尊、玉石戒指一只,经价格鉴定共价值6106元。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犯,且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