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睚眦必报胸怀浅 又获刑罚整三年

  发布时间:2010-07-28 16:39:0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古语云:“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未可取也”,而本案中的 苗某为了一点小小怨恨,放大为熊熊怒火,败坏了他人,也焚毁了自己。苗某为报复泄愤,竟然用小刀割破18户人家的塑料大棚,竟致使本村农户经济损失达20多万之巨。7月2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晚,被告人苗某出于报复泄愤目的,持小刀将永城市茴村乡苗庄村西组的18户蔬菜种植户的塑料大棚割破,致使大棚内种植的莴苣受冻,造成经济损失220784元。案发后,被告人苗某及其家人赔偿被害人18户蔬菜种植户经济损失318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毁坏大棚蔬菜,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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