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本应重判,但因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最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7时30分,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豫NJV881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虞城县城农线张大楼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王某撞致重伤,肇事后被告人郭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因救治无效,于2008年12月16日死亡。2010年6月8日,被害人王某家属与被告人郭某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郭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60000元,被害人王某家属对被告人郭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情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