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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民促和谐 十年纠纷一朝解

  发布时间:2010-08-02 10:10:4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十余年的土地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原告张明志、张传中与被告马文新系同村村民,原告属第一村民小组,被告属第二村民小组。1983年,原告张明志与被告马文新进行了承包地兑换,被告换得的是位于村西头的张明志的承包地,该地块南面是坑,在第一村民小组分地时,该坑分给了原告管理,在原、被告换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中间人,后原被告双方就此坑的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原告认为坑没有换给被告,被告主张坑连同承包地一起兑换了。换地后,被告在换得的地上建了房屋,并往南通行(在坑内垫了土),在坑里栽了树木。1999年3月5日经河集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了被告门前灰橛前面的坑塘归张明志管理的协议。协议达成的当天下午,被告反悔。之后,双方多次找村委、司法所解决未果。2006年8月29日二原告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6日作出(2006)睢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二原告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民二终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此案更换了3个承办人,前两个承办人多次做工作都没有进展。河堤法庭负责人刘丰波承办此案后,在深入到案件现场查看进一步了解案情基础上,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给双方调解,双方差距太大,没有成功,但是,他没有灰心,庭审后继续做工作,给双方讲明了法律规定,给原告讲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让原告在思想上明确即使坑塘的管理权归他,也要面对被告必须利用该土地通行的事实,不能妨碍被告通行。然后又给被告做工作,可以利用别人管理的土地通行,但是必须得给权利人一定的补偿。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由被告给付二原告3000元补偿、二原告同意双方争议的坑塘归被告管理、以后双方永无搅扰的一致意见,并当即予以了履行。原、被告双方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非常满意,一起多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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