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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签协议无授权 母子也要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0-08-09 10:52:4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    张某与魏某两家同村,素日关系较好。1981年间,两家父辈曾协商调换土地,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家先后在调换的土地上建住房一套,魏某还办理了一套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初村里搞新农村规划,把魏家“换得的土地”规划为三套临路门面住宅,除魏某自建房屋一套之外,另外两套经村里有偿规划与他人。为争得补偿费用,张家于同年4月以魏某所建房屋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注销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魏某的土地证被注销后,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败诉,魏某又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张某与魏某经村干部协调达成一致:魏某给付张某2000元,张某对两家调换土地的事实认可。两人还出具了所谓的“土地纠纷调解书”。之后,魏某撤回了上诉。

        2009年10月,张某之母孙某不认可换地之事,以其子张某与魏某所签调解书侵犯其权利为由,将其子张某与魏某告上法庭。永城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未经权利人授权,处分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不仅侵犯本案原告孙某的合法权利,也违背法律规定,遂做出撤销张某、魏某所签调解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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