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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之便贪巨款 触犯刑律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0-08-10 09:48:5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张某在管理、经营纸箱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厂租赁费占为己有,不料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8月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某系夏邑县某乡管区干部兼该乡纸箱厂厂长。受该乡政府委托,负责经营管理纸箱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08年将纸箱厂租赁给他人使用两年,得款9000元;又于2009年擅自违法将纸箱厂地皮厂房租给他人使用50年,得款10万元,以上共计10900元张化全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退还赃款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受政府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承包经营的纸箱厂租赁费10900元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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