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以自己作废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骗取20余万元巨款,又不能及时偿还,遭成被害人无法实现其债权的严重后果。8月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份,被告人李振京使用超过有效期限且无地产登记的户名这董辉的房屋所有证字第(2221)号房产证作抵押(未登记),向高某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款条,并在借款条上约定了利息。2006年6月份,被告人李振京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所抵押的房屋私下卖于他人,利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买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所得价款另作他用。高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振京归还借款的过户所抵押房屋,被告人李振京为隐瞒上述事实,以不好过户等理由推托。高某诉至法院,本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振京偿还高某2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振京只给付了16200元。高某提供抵押房屋要求予以执行,经查,该抵押物产权在抵押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私下转移,本院随之以李振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振京为逃避执行和抓捕而潜逃。2009年8月21日其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振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李振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