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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巧借“时间”化解矛盾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0-08-12 10:25:02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梁园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三个关键“时间“点,将”时间因素“引入纠纷调解中,取得显著成效。

        一、把握好时间因素。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事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事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二、选择时机,灵活调解。一是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二是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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