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把人打伤,并且对前来劝阻的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和语言侮辱,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多次滋事,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系轻伤。夏邑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还对出警的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和语言上的侮辱,造成二位民警受伤,经鉴定两位民警均系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