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打官司“赢得干干净净,输的明明白白”,对法院的裁判产生“胜败皆明 ”的社会效果,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让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不解与误会,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虞城县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案件,实行“一令一卡一书三表”的“阳光”执行流程,获得百姓称赞。
“一令”是“报告财产令”,该令是在执行案件立案以后,随着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一同下发给被执行人的一种法律文书,该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的,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若干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该令的下发,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便于向申请执行人作解释工作。
“一卡”是“案件质量廉洁监督卡”,该卡的主要内容是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是否存在超审限的现象及是否存在不依法回避的情形、办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的问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现象、是否存在庭外私自会见当事人的现象、是否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否存在占用和借用当事人财物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当事人办私事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等等。该卡是让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法官予以监督,在案件执结后,由双方当事人填写完整,交到办案庭室,随案件装订,以备查。。
“一书”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该书是在执行案件立案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的,相当于风险告知书,是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法律文书,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法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执行。可以看出该书相当于风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执行也存在着风险,否则将承担本案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三表”其一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该表是随着“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一块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应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以及动产、不动产;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其他财产情况,提供给法院,以便于法院核实情况后执行。其二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该表是随着“报告财产令”一块给被执行人的,该表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自己(单位)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劵;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其三是“回访案件登记表”,该表格是在执行案件立案时,由法院立案庭立案后随执行立案信息表转到法院执行局的,其目的是执行案件执结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