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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伤人 自悔不该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13 16:50:1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酒后寻衅滋事将人打伤,酒醒后后悔莫及、痛哭流涕的被告人方某最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杨某(已判)、宋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利民镇三里井市场观看歌舞时,无故将被害人祁某、范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祁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0年5月5日被告人方某向祁某赔情道歉,并包赔损失共计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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