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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巡回审判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17 16:00:09


        一、严格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确保运行效果。一个完善有效的制度,除其本身的科学性外,社会成本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其案件的类型来说,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促使调解的案件适宜巡回审判。

        二、强化巡回法官的释明责任,谅解农民诉讼程序的疏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所强化。巡回办案地区的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较低,举证能力较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如果仅靠当事人举证,就很难达到要求。这就需要强化法官的释明权,通过法官的发问、引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不足上的缺陷。

        三、树立调解为先的巡回审判理念。针对巡回审判案件的性质,大多数是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当多考虑些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村规民约,调解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法律手段,应该多角度、多方位做工作,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习惯、政策渗透调解的全过程,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巡回审判的严肃性、安全性。在开庭前一定要对法庭纪律详细讲解,防止群众庭审时大声喧哗、肆意评论、随意走动等破坏庭审纪律的行为发生。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控工作,防止当事人之间互相辱骂、殴打。巡回审判最好有法警参加,维护秩序,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审理的严肃性及当事人和法官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模式,其作用不可忽视。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矛盾,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适用当事人能理解的语言进行审理。在开庭时,应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以及对法律的掌握情况,选择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进行审理,避免用一些过于抽象的法律术语。比如,“回避”、“异议”、“质证”等。

        总之,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对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构建平安和谐的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也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服务意识,审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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