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把狠抓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作为克服“执行难”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当前对消极执行没有明确定义和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该院结合实际将消极执行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并采取四项严防措施,从而使执行人员对个案执行做到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呈现出执行率高、到位率高和中止率低、涉执信访率低的良好局面。今年清理执结多年来缠诉上访“骨头案”10余件,新收案件实结率达70%以上,受到人民群众一致好评。
建立公示制度。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告知书,告知他们申请执行工作流程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表现形式和如何行使自己权利等,让申请人成为监督执行的第一人,从而有力地约束了执行人员消极执行。
执行换员制。对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在三个月内未能有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换员执行,同时规定执行人员年度内两次被撤换的,年终不予参与评优,使执行人员人人产生危机感,加大执行力度。
限时执行制。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财产摸底和拟定强制措施等工作流程逐一细化,并划定列出时间表,有效地限制了法官在执行期限内执行的随意性。
责任追究制。对具备执行条件而故意拖延或接到财产线索而不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申请人可向院主管领导直接反映,一经查实,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对没有造成后果的,要向申请人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