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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伪造证件 伤大义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0-08-23 10:41:5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居民身份证是一个公民的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身份证明,是一个国家公民的神圣代码。任何伪造、变造身份证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近期永城法院审结的一起伪造身份证明的案件,为广大公民提起警示,也同时向以伪造证件牟利的“生意人”敲响警钟。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潘xx在自己开的打字复印社为本乡村民谢XX伪造身份证一张,为孟X与王X二人各变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从中牟利15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xx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潘xx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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