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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规范执行中止案件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0-08-27 15:29:45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针对执行中止及恢复执行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严格规范执行中止程序,在大力清理积案的同时,坚持严格控制新收案件中止执行数,以避免新收案件再成积案,全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防止案件大量积压。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后执行终结,案件卷宗归档。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时,重新立案。发放债权凭证,一方面,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防止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积压。对于其他几类中止情形,执行局建立登记跟踪制,定期由承办人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以便及时恢复执行。

        二、实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针对以往一些申请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前因后果不理解,怨气大、投诉多的情况,该院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将每一个中止案件的全部流程定期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提高中止案件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主动接受监督。在下达中止裁定书时,执行人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中止执行告知书,详细注明中止执行的原因、法院已采取的措施、中止的后果、恢复执行的条件及程序等情况。

        三、建立中止执行裁定救济制度,给当事人一次申辩机会。建立救济制度,使当事人有一次申辩机会,组成合议庭重新评议。从而及时发现中止执行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现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中止裁定的透明度。执行人员在动员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收入、生活来源并向社会公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定期限后如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则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五、及时办理恢复执行手续。为改变中止执行无期限现象,该院摒弃以往案件中止后一味等待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被动做法,坚持做到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互动案情,积极主动寻找执行线索。该院规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一旦发现有恢复执行的情况,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恢复执行手续办理完毕,如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办理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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