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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四项措施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发布时间:2010-08-27 15:39:02


        执行款物的收支与管理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执行人员廉洁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的多发环节,更是确保执行活动廉洁公正的关键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杜绝执行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夏邑县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从而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

        一是要求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私自收取办法规定以外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二是要求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当事人标的款等款物,应由内勤统一收取,内勤收取后转交院财务室。特殊情况下,如果交由内勤统一收取确有困难时,要有二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直接收取当事人的款物。然后由执行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款物转交给内勤,由内勤再转交至院财务室。

        三是在执行中需要查封、扣押当事人物品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程序来执行,坚决杜绝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在将当事人的物品扣押以后,全部交由执行局的内勤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一旦在解除了查封、扣押措施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财产返还给当事人。

        四是执行人员在调出执行系统时,应当在移交案件及相关材料的同时,与执行局内勤和负责接替办理案件的人员认真做好执行款物的交接工作,在执行款物没有交接完毕之前不得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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