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家住永城市茴村乡的苗某某,今年刚满十九周岁。2010年1月4日晚,苗某某出于报复泄愤目的,持小刀将本村18户蔬菜种植户的塑料大棚割破,致使大棚内种植的莴苣受冻,造成经济损失约220784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8户蔬菜种植户经济损失31885元。近日,永城法院依法判决,苗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毁坏蔬菜大棚,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