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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轿车万元得 判处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9-07 09:25:1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只用1万元就将价值近3万元的轿车轻松购得,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9月3日,睢县法院审结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国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农历)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志国(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在明知他人车辆无牌照、是赃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北环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面以10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国明知是低于正常价值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而予以掩饰、隐瞒。本罪的具体形式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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