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减速器”存在缺陷不减速 致人损害销售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07 09:36:2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销售的“减速器”失控不减速,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9月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销售商贺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54.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原告李某在被告贺某处购买一电动自行车速度控制器,5月13日,当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因控制器失控,致使李某连人带车一块摔倒,致李某身体多处致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96.6元,交通费60元。5月18日,虞城县杜集工商所接到原告投诉后,组织双方现场检验控制器是否失灵,被告贺某重新安装控制器后,电动自行车后轮自行转动,控制器不起作用。经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被告贺某退还给原告李某控制器款80元,但医药费、误工费等其它损失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的销售者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伤害是因为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未能提供法律规定的免责证据,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被告应予赔偿,本院应予支持,对诉请其他部分,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