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妻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作为家中“男子汉”的丈夫不但未予劝解,反而召集人员到邻居家大砸一通。9月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孟金泉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孟金泉(男,2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其妻子周某与睢县长岗镇李庙村村民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孟金泉遂纠集周某某等人赶到李某家,将李某家中的家具、电动自行车、电风扇等物品用木棍砸坏。案发后被害人李某考虑到双方为亲戚关系,放弃要求被告人孟金泉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孟金泉纠集他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根据本案案情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