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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炮致伤残 摊贩学校共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09 16:05:0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王某系睢县陈庄小学学生,年幼的他在校园内陈某小卖部里买了个爆竹,趁上课老师离开之际点燃,被炸掉六个手指,为此,家长和摊贩、学校对簿公堂。5月6日,睢县法院一审判决摊贩、陈庄小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被告陈庄小学学生。2008年2月22日上午,王某在其校园内被告陈某经营的小卖部买到一爆竹。在当天上午第四节语文课期间,原告的语文课教师给学生布置好练习题即回办公室,王某于是将买到的炮引着,多个手指被炸伤,炸伤后随即被送往睢县人民医院医治,后转到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住院52天,花去医疗费40440元,后被鉴定为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燃放爆竹会造成危害身体的后果,故应自负一定责任;陈某在陈庄小学校园内经营爆竹生意,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最终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且陈庄小学对此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回办公室,对学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陈庄小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某受伤与被告陈某向其出售爆竹及被告陈庄小学未尽到监管和安全管理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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