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08年2月28日闫鹤中将20万元借给与杨辉合伙做煤炭生意的程某,后程某因故去世。程某的妻子李荣与杨辉给闫鹤中出具了欠条。后,闫鹤中向二人索要借款,未果。遂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令闫鹤中想不到是,庭审中李荣与杨辉争付借款,但后来执行中又相互推诿。李荣称:借款是事实,是其夫程某一人所借,于杨辉无关,并同意偿还借款;杨辉则称:款项是李荣的丈夫程某与其及李正三人合伙做生意时所借,同意用三人合伙财产偿还。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闫鹤中借款给李荣的丈夫程某,程某去世后,李荣和杨辉给闫鹤中出具欠条,是对借款的重新确认,表明闫鹤中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2009年8月20日虞城县法院作出判令李荣、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闫鹤中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李荣与杨明没有给付借款的意思表示。2010年3月17日,无奈的闫鹤中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向李荣与杨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二人既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也没履行义务,而是已躲了之。针对这种案情,法院执行干警查询了李荣与杨明的银行存款情况,李荣无银行存款,杨明在新密市有9000余元的存款。其他无二人的财产线索,此案执行一度中止。
执行干警将此案的案情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庭审中二人争相付款,执行中为啥又都不履行义务,其中必有隐秘,揭开该隐秘,就打开了执行此案的门。为此,执行干警走访了李荣的邻居及杨明的合伙人。原来李荣之夫程某在于杨明合伙做生意期间,向江苏省某能源有限公司发送了一火车煤炭,该煤炭款130余万元一直没给付。后程某因故去世,江苏省某能源有限公司得知此情后,就告知李荣和杨明,其公司为不与他们发生争执,须将如何给付其煤炭款说清再付。李荣为多得到款项,就称借款是其丈夫程某一人所借,而杨明为多得利润,则称是合伙人所借款项。现因李荣与杨明发生争执,江苏省某能源有限公司拒付煤炭款。得知此情况后,执行干警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李荣与杨明,告知二人只要将借款本息给付闫鹤中,就给二人出具相关手续,让二人一同携带法律文书,去向江苏省某能源有限公司索要煤炭款。
经过一番深思后,2010年9月3日杨明将本案的标的款本息合计25.8万元给付了闫鹤中,杨明收好已付款项的收到条后说,以前没想起来如何向江苏省某能源有限公司索要煤炭款,只知道躲着你们,你们的手机短信给我提了个醒,现在我们没有争执了,这样就能和李荣一块索要到煤炭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