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被告人高某在高速公路违规调头逆行,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失14万余元重大事故,9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2月7日16时30分,被告人高某驾驶豫P09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商周高速公路西幅由北向南行驶,因大雾天气认为错过下路口,不听售票员和乘客劝阻,在高速公路上调头沿超车道逆向行驶,当行至商周高速93公里处西幅时,与迎面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豫N39XXX号轿车相撞,致李某和轿车乘车人丁某当场死亡、董某和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约三分钟,杨某驾驶豫NC11XX号轿车又撞在事故现场大型普通客车上,三辆车损失价值共计141607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