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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核心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0-09-14 18:02:28


        公正、廉洁、为民,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将之确立为人民法庭庭训后,于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庄严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审判员,试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一孔之见,望斧正。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法者,平之如水,所谓触不直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规定: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可以看出,古今中外,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也是人民法官的本色。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受得住委屈,切实做到廉洁奉公。

        为民是司法活动的落脚点和目标。《尚书·康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意为要象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惟民包含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为民的要义,司法为民是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民,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的,作为人民法官,一定要从思想上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无公正,则无司法。”公正则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直以来,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处理矛盾,制裁不法,从而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消除不和谐因素。

        要做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司法人员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要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让法治天空下闪烁司法公正的阳光,唯此,人民群众才会认可“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才会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其次需要司法机关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

        概括说来,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才能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才能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实现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统一;只有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才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只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才能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三、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求每名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确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人民法官是否廉洁司法,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

        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善为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中国历史上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新世纪的今天,人民法官更应当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清清白白做人。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魅力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

        四、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有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当然,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功底”和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本事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远远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心理学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修其它学科,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通过自身的实践和认真的总结,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目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既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充分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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