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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三项措施确保院长庭长办案制度落实

  发布时间:2010-09-17 16:07:20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若干意见的规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提高案件质量, 永城市人民法院三项措施,落实领导办案制。

        一、凡是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或由院领导亲自主办。

        二、具备审判资格的院党组领导成员每人每年办案不少于20件;各业务审判庭、执行庭(局)正副庭(局)长办案数量不少于所在庭(局)的人均办案数;庭(局)长参与办案数不少于所在庭(局)办案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将领导办案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实践证明,通过领导办案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还通过院领导的率先垂范,指导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领导办案制度的施行,使案件当事人直观感受法院领导的司法水平和司法为民的优良作风,对树立法院威信,提升法院形象,具有积极作用;通过领导办案制度的施行, 也为法院 “传帮带”活动树立了典型,促进青年法官快速成长,促进法官业务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提升法院业务审判和各项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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