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骑车时不堪忍受被狗吠叫着追撵,而与狗的主人发生争执。9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秀玲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早晨,被害人楚某骑自行车路过被告人张秀玲家门口时,因被告人张秀玲家的狗叫引起楚某与张秀玲的次子冯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楚某用手打冯某的脸,被告人张秀玲便同其儿子冯某一道和楚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张秀玲又喊来其长子冯某某,母子三人与楚某相互殴打。在相互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秀玲将楚某右脸部打伤,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楚某右耳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秀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楚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楚某主动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玲因狗吠琐事和他人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庭审期间能够诚恳悔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