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以能帮忙买到廉价居民回迁房和做广告为名,骗取多人财产五万余元。9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以购买廉价居民回迁房为名与孙某等五人签订购房合同,分别骗取孙某6000元、白某9070元、朱某15000元、杨某9000元、宋某2700元;以请范军演出作演出广告为名,骗取金某、刘某各3000元;以做户外广告为名签订合同,骗取金某6000元;共计5377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将所得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能弥补,酌情从重处罚;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