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审期间作出的保全裁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笔者就此谈点体会和看法。
人民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是基于院长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依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诉讼保全,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裁定即对保全标的物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保全期限内,除作出保全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案件决定再审时,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乏其例,也就是说生效的法律文书至此尚未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期间,应当中止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执行。这里的“中止”只是暂时中止,执行与否,要等待案件再审的结果;这里的“裁定”仅指原审结案时的裁定,不包括原审期间的保全裁定。从效力上讲,决定再审裁定的效力是使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及于原审期间的保全裁定;从内容上讲,决定再审的裁定只是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未解除原审期间的保全裁定。因此,案件决定再审时,只要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尚未执行,只要保全裁定未超过法定保全期限,只要法院不作出解除的决定,原审期间的保全裁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