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19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201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高某伙同杨某窜至睢阳区香君路中段香君嘉园小区一号楼南楼东单元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刘XX的梅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被盗时该车价值1500元。后二人将该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董某明知赃物而购买。
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某伙同杨某窜至梁园区北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南综合小区一楼过道下,盗窃被害人谢XX的蓝色斯波兹曼牌三开门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6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2010年1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杨某窜至梁园区民主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侧路南宏丰汽修厂统建楼二单元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秦XX的银色赛诺牌1.3太子型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6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2010年1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杨某窜至梁园区胜利东路胜利馨苑1号楼下,盗窃被害人祝XX银白色金泰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56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董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可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