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为帮助他人追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将被害人王某某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9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施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睢阳区工贸路,强行将欠施高利贷的王某某带至商丘市“霞光宾馆”逼王还钱,此后,被告人王某与高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将王某某扣留至商丘市“霞光宾馆”、“人海居”宾馆,后又将王某某带到河南淮阳县“陈州宾馆”等处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至2006年9月20日6时许,方将王某某放回。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侵犯公民人民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尚能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等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