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公布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执行难”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府、从司法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对“执行难”这个“顽症”都给予高度重视,法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破解这一难题,但“执行难”仍未根本性扭转。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过,“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活动,无法根治‘执行难’的痼疾”。因此,破解“执行难”顽疾,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破解“执行难”,始终是各级人民法院努力的方向。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执行联动机制既然作为一种正常的工作机制,必须使各联动单位间形成一种程序化的自动制约,而不是依照个案操作。从一些地方法院的实践看,建立“党委领导、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解决“执行难”必须依赖党的领导和支持,这是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关键。而且,要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钩,责任追究要“真刀实枪”。只有这样,执行联动机制才能在宏观和微观领域都发挥出其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威慑机制的效能。
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并没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的作用。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因此,人民法院既要重视联动机制建设,更应注重借助外力破解执行难题。
“执行难”严重损害着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民众的法治信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密切协作、综合治理,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如今,虽然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从“纸面”上搬到了工作上,从“桌面”上搬到了具体实践中。但犹如“执行难”的解决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一样,执行联动机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且在运行中必定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