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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土炮 致人损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12 12:09:4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李某销售不合格土炮,致使他人在燃放时被炸掉四个手指。10月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等费用共计58842.97元。

        2009年农历12月30日下午6时许,原告陈某燃放其子在被告李某处购买的“狼烟炮”时,因该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陈某左手被炸掉四个手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13096.37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与原告陈某受伤,理应赔偿。原告之子明知被告出售的是土炮,而予以购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陈某在燃放鞭炮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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