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义务帮工遭遇车祸 被帮人拒赔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0-10-13 15:52:0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05年2月周某找到朋友张某,让张某驾车送其女儿上学,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张某死亡后,张某的妻子李某没有将张某死亡的消息告知张某的父母及孩子,私自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李某56000元了结此事,并对此进行了公证。事后,张某的父母及孩子知道后,找到周某要求赔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将周某诉至法院。

        虞城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证处以李某隐瞒事实真相为由,于2009年4月24日撤销了公正。虞城县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让张某义务帮助开车送其女儿到郑州上学,再返回途中,张某因车祸死亡,张某与周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应当对张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虽称已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达成的协议应对张某的父母及孩子有约束力,但因李某在公证时隐瞒事实真相,公证处已撤销了公正,周某的辩称缺乏事实证据,周某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对张某的父母及孩子是无效的。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没有完全解决,周某应赔偿张某的父母及孩子各项损失82485.2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父母及孩子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周某在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没有向周某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李某只是承诺有代理权,周某仅凭承诺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李某行为构不成表见代理,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在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后,作出了判令周某赔偿张某的父母及孩子各项损失75648.2元的终审判决。

        2010年7月20日张某的父母及孩子申请执行,虞城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的执行标的款75648.2元周某分期履行,每月给付1000元,从2010年10月始至付清之日止。二、由申请执行人提供银行卡号,周某直接向其交付。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