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孟某就趁着酒劲上门找到“仇人”孟一某,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向其头部砍去,致孟一某轻伤,10月12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晚19时许,孟某酒后上门,找到与其有素有矛盾的本村村民孟一某,言语不和下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孟一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孟一某颅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孟连堂赔偿孟一某现金2万元。
法院认为,孟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孟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2008年至今孟某无新的违法犯罪记录,并保证以后遵纪守法,为使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依法对孟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