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某的儿子与被告鸿达商场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无效;鸿达商场返还张某的儿子1500元手机款,张某的儿子返还鸿达商场手机。
2010年3月5日,张某的儿子在学校里看到有同学拿着手机下载彩铃,觉得非常好玩,放学后回到家瞒着父母取出了全部零花钱,跑到附近的鸿达商场买了一部手机,价值1500元。张某发现儿子购买的手机后,当即到鸿达商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以儿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鸿达商场辩称其并不知道张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且手机已成为普及的通讯工具,作为一名十几岁的孩子,对其也是有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商场不应返还手机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张某的儿子购买手机时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机作为特殊的商品,张某的儿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也因此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张某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鸿达商场应当返还手机价款,张某的儿子应当返还手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