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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互辱骂 “气死”他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15 09:30:5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郑某与同村村民宋某因故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不料导致宋某心脏病发作,气绝身亡,后死者的家人将郑某告上法庭。9月2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刘某等4人丧葬费32564.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49.1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郑某与本村村民宋某本系近邻。2009年10月中旬,二人因故发生争执,互相辱骂,后经人劝说才停止互相辱骂。2009年10月29日早上6时许,被告郑某又在其家平房上公然辱骂宋某,同日早上7时许宋某死亡,后被告郑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经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宋某系在诱因作用下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郑某与宋某因故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致使宋某在诱因作用下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的辱骂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虽然主观上没有想气死对方的动机,但其恶语伤人的行为,显然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公序,主观上有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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