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给车让路的小事,赵某与卢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冲动的赵某拿起砖头拍下,致卢某轻伤,10月1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14时许,赵某与睢县孙聚寨乡某村村民卢某及其家人因给车让路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用砖头将卢某的鼻子和面部砸伤。经鉴定,卢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和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后赵某近亲属赔偿卢某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卢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