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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雇员伤残 私了不成诉诸法院

  发布时间:2009-05-11 15:27:0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窦某在王某承包的楼房上干活,不幸架子翻塌,从架子上摔下致残。期间经人协商窦某答应私了,王某给付窦某15000元,后窦某在权衡了自己的利益后,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将雇主王某和房主袁某告上法庭。5月4日,睢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某和袁某对窦某再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621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窦某在受王某所雇为袁某房屋封檐时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其右眼、腰部和腿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右眼构成五级伤残,腰部构成九级伤残。期间经人协商窦某答应私了,王某给付窦某15000元,不再承担责任。在后续治疗期间,窦某又花费了医疗费8660元。经索要无果,为此,窦某将王某和袁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袁某赔偿伤残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窦某受雇于王某,在其承包的袁某楼上施工时因架子翻塌而致伤残,王某应负责给窦某治疗,后经人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未考虑窦某因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王某不能免除应负的赔偿责任;袁某将楼房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在选任承包人上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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