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1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戚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20000元。
2010年5月,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的戚某。由于两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王某就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戚某彩礼20000元。2010年6月,两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第2天,双方为回门买东西发生争吵,半月后戚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随后,王某去接也接不回来。为此,王某起诉要求戚某返还彩礼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所附条件不能成就,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借此收取的财物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