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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售商品不择手段 强迫交易获刑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25 17:07:0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出售自家商品,丁大伟(化名)、曹大伟(化名)及丁二伟(化名)三人不择手段,对拒买自己商品的郝某和同行的陈某大打出手,致陈某轻微伤,在派出所民警处警时,丁大伟暴力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致周某轻伤,10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丁二伟同丁大伟系叔伯兄弟,丁大伟在睢县城内做铝合金生意,丁二伟在睢县城内做销售油漆的生意。丁二伟为了达到自己多销售油漆的目的,同丁大伟预谋,设局请在睢县做室内装修生意的安徽人郝某吃饭,让郝某购买其油漆,如果郝某不同意,就对其实施殴打。2010年5月8日傍晚,丁二伟请郝某在睢县北门口“老李烤鲶鱼”处喝酒、吃饭,期间丁二伟打电话邀请丁大伟到场。由于丁大伟正在自己店内同朋友曹大伟喝酒,丁大伟便将此事告知了曹大伟,并说“到地方看,不行先礼后兵。”丁大伟、曹大伟到场以后,酒宴期间,由于郝某不同意购买丁二伟的油漆,丁大伟、曹大伟乘郝某在北湖湖岸边打电话之机,再次让郝某购买丁二伟的油漆时,有意对郝某推搡、厮打。同去吃饭的陈某上前劝阻时,丁大伟、曹大伟又对陈某实施殴打,并将陈某扔进湖中。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时,被告人丁大伟暴力妨害民警执行职务,将民警孙某脖子抓伤,把实习民警周某右腿咬伤,经鉴定,陈某的躯干部和四肢皮肤擦伤,均构成轻微伤。周某的右下肢被咬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人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住院治疗等经济损失16000元;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郝某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大伟为了达到自己销售商品的目的,伙同被告人丁大伟预谋采取强迫的方式进行销售,被告人丁大伟、曹大伟为此殴打被害人,企图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三被告人强迫交易的情节严重,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大伟在公安人员制止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期间,又不听劝阻,采取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处警的公安人员受伤,被告人丁大伟的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丁大伟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所以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大伟、曹大伟、丁二伟在案发以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受伤的被害人治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矛盾已经化解,社会效果较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丁大伟虽然属于数罪并罚,因为其是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以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大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被告人曹大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被告人丁二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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