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2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永城市马桥镇农民。2002年10月,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在6岁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到多家精神病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被告及其父母均未告知原告。婚后被告病情时常发作,动辄就大骂原告。2007年12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且被告及其父母均未告知原告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不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支持,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