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丧失实体胜诉权。10月2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2002年6月,被告李某以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现金10000元,并给张某出具了借条一份。上写:“今借张某10000元,借期一年,落款为李某,日期为2002年6月12日”。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而且和李某又是同学,因此也没有向李某催要过。2010年8月,张某得知李某的生意经营惨淡,害怕自己的钱还不上,就找到李某说起这笔钱,可谁知李某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愿偿还。张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借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款借给李某,李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而李某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