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杨某在搭乘出租车时,因司机要求加车费,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持刀将司机刺伤。10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夏邑县城乘坐邹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郭掂乡一村庄时,因邹某要求加车费,被告人杨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邹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邹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受害人邹某医疗等费用共计43000元,邹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的任何责任。2010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且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