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赫某与田某系同村邻居,在村委开会时,二人因土地承包费用问题发生了纠纷,在争吵中,赫某一气之下手持拐杖夯击田某,致田某轻伤,10月2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赫某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赫某与被害人田某系同村邻居,2010年3月27日20时30份许,被告人赫某在本村基督教堂内参加村委会议,商议村内各承包组的承包费问题。期间,赫某与承包组长田某因土地承包费收取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吵骂中赫某持手中拐杖朝田某左侧腰部夯击一下,将田某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田某的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赫某的亲属先行赔偿田某医疗费1000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赫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田某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赫某一次性赔偿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不含先行给付的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田某同意并请求法院依法对赫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赫某目无国法,处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赫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使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对其量刑时将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