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十年前修路占了地边,村委口头承诺“谁的地边,谁管理,树就属于谁”;十年后,道路翻修,树却被村民瓜分,是非曲直还真难分辨。11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起树木权属纠纷一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1996年虞城县修建县乡公路时,占用了李老家乡某村村民朱某及其他人的一部分土地,形成了一条南北排水沟,路修好后,该村委购买了杨树苗,在公路东侧沟西坡上栽种了75棵杨树,后来路沟又深挖了一次,又占用了朱某及其他人一部分承包地。沟宽为6米至6.8米不等。修路当年该村就把修路占用的土地用其他耕地全部补偿给了朱某。在这期间,朱庙村委会与村民有约定,“树是村里栽的(大伙),原先是谁的地边谁管理,树长大后,村里一半,个人一半,现在村里都不要了,谁管理就属于谁”。2006年公路重新翻修,需处理这75棵杨树。因为树的权属问题朱某与相邻村民发生争执。朱某认为占的地大部分是自己的,并且这十年间自己一直管理着,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相邻村民认为树是村委栽的,现在村里不要了,在谁地边就该归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所争议的75棵杨树系村委所栽以及村委口头承诺“谁的地边,谁管理,树就属于谁”的事实均无异议。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朱某应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为树木管理人的主张,但朱某未举出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