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农案件工作中,以实现农民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原则,活用人性化的审判方式,突出对涉农案件的“和谐”攻关,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着重体现法律教育感化的另一面,从而有效地促进涉农案件的良性循环。
2009年9月份,柘城县远襄镇、张桥乡、老王集乡、安平镇等7户农民从柘城县志林蔬菜病虫研究所处购买使用了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北方农人无蚜害”小麦拌种剂。到2010年5月小麦扬花灌浆期,7户农民均发现其小麦出现了大量蚜虫,造成蚜害。经鉴定,该拌种剂7户农民造成各种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三方协商无果,7户农民逐将柘城县志林蔬菜病虫研究所和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柘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由柘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目的只在于延长审理期限。本着对涉农案件的高度责任感,副庭长庞伟涛和承办人刘晓静多次做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分析案情,告知农民疾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使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放弃了对抗情绪,认识到积极配合诉讼,解决纠纷才是一家诚信企业应有的态度。最终北京北方农人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缩短了审理期限,为农户以最快的速度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